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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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丁秦攀律师解答: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他们依各自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3.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前死亡,就适用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
4、继承遗产的过程不同。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转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属于第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或继承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间接继承。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丁秦攀律师解析: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丁秦攀律师简介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